明確反無人機處置邊界 護航低空安全
低空經濟躋身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無人機在物流、農業、應急等領域的應用愈發廣泛,為社會發展注入新動能。但伴隨普及而來的“黑飛”擾航、隱私泄露等安全隱患,也對低空安全監管提出嚴峻挑戰。反無人機處置作為守護低空安全的關鍵舉措,其技術應用必須嚴守法律底線,明確探測、識別、壓制各環節的法律邊界,既是防范執法風險、化解侵權糾紛的關鍵,更是推動低空經濟長效發展的制度保障。
探測作為反無人機處置的首要步驟,主體資格與行為規范有著嚴格法律限制。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僅有軍隊、警察及經公安機關授權的高風險反恐怖重點目標管理單位,可依法配備反制設備并在指導監督下使用。普通企業或個人擅自使用無線電探測設備巡查空域,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可能面臨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者還將承擔刑事責任。同時,探測行為需恪守比例原則,在居民區、學校等敏感區域實施時,應克制技術使用,避免干擾合法無線電業務;探測所獲的飛行軌跡、操控者身份等數據,涉及公民隱私權與敏感個人信息,處置主體需嚴格履行保密義務,嚴禁超范圍收集、使用或向第三方泄露。
識別環節的法律紅線同樣清晰,技術應用與行為目的均需合法合規。反無人機系統所用的雷達、射頻識別、光電追蹤等技術,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及行業規范,涉及無線電頻率使用的設備,需依法取得相關許可,嚴禁采用非法破解通信協議、干擾遙控信號等違規手段,防止影響民航通信、公眾移動通信等合法業務。識別行為的啟動需具備正當目的,僅限維護公共安全、國家安全及防范違法犯罪,若用于商業情報竊取、個人跟蹤監視等私利,可能侵犯他人隱私權、商業秘密權,相關主體需承擔民事賠償、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此外,需防范識別系統誤判風險,運營者應建立人工復核機制,避免錯誤干預合法飛行,若因誤判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需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壓制作為反無人機處置的最終手段,合法性審查最為嚴苛。《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擁有、使用反制設備,即便企業為保護自身商業秘密或重要設施,擅自使用無線電干擾、信號壓制等手段迫使無人機迫降,也將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承擔法律責任。2024年江蘇南通某養殖企業擅自使用反制設備干擾民航信號被處罰的案例,便充分體現了法律的剛性約束。壓制行為需遵循必要性與最小損害原則,僅當無人機構成現實緊迫威脅且柔性手段無效時方可實施,在人群密集區或重要設施上空,應優先選擇引導降落等可控方式,避免引發二次傷害。壓制完成后,處置主體需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妥善保管截獲設備,若造成第三方損失,需依法予以補償或賠償。
當前,公安部已部署打擊“黑飛”專項行動,查處多起超高飛行、非法破解無人機限制等違法案件,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也將于2026年7月正式施行,進一步完善低空監管體系。反無人機處置各環節均需平衡技術可行性與法律合規性,從業者需嚴格恪守相關法律法規,構建“技術防護+法律合規+行政協作”的綜合治理模式。相關企業應密切關注立法與監管動態,通過合法授權開展處置工作,在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共同守護低空空域安全有序,助力低空經濟在法治軌道上高質量發展。